办案手札|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获得不起诉效果
发布日期: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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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树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协两公委委员、合规委委员

胡冰雯,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道刑事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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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20年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共计占到2020年度企业家或企业员工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其中,职务侵占罪从2017年开始就一直位列十大高频刑事犯罪的榜单,并且该罪名犯罪主体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企业家、高管以及任何一位在公司、企业工作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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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经办一起企业高管廖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收获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该案历经八个多月,前后经历了批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详见公众号2020年12月29日发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正确打开方式》)、取保候审等诸多波折,终于在2021年的上半年尘埃落定。下面笔者将从了解办案人员需求、巧用类案检索、善用最新刑事政策三个方面出发,跟大家分享此次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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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不起诉决定书)



一、了解办案人员需求


笔者介入这起案件之时正是检察官决定是否批捕的最后一天,尽管笔者及时赶到检察院并向检察官当面陈述了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还是做出了批捕的决定。其实,一起案件的办理不仅仅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有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如果辩护律师在办案时能够同司法机关一道调和矛盾、甚至化解矛盾,那么后续案件的办理自然会顺畅很多。果然,笔者而后在跟检察官的交流过程中得知,之所以批捕是因为被害单位尚未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这就意味着这起刑事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完全、真正地化解,而这恰好也是检察官在这起案件当中的明确需求。因此,笔者在批捕之后的两个月里将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与被害单位的沟通上,最终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将廖某成功取保。



二、巧用类案检索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审理案件不会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将过往判例作为办案的依据,而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待决案件的事实中,进而通过三段论推理得出结论、作出裁断,至于先前的案件如何判决,从理论上来说对待决案件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这些过往案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办案人员不能参考、借鉴同类案件的办理经验和办理结果。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大力推出了诸多举措,包括构建指导性案例制度、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广泛开展庭审直播等等,2020年7月27日最高院还颁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一文。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价值趋向同一,尽可能的同案同判。因此笔者借着这股改革浪潮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终于找到了一份同一单位同一部门近期作出的A公司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决定书。通过研究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笔者发现,A公司高管的涉案情节跟廖某的涉案情节一模一样,均有自首、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三个要素。不同的是,廖某犯罪数额更少,且额外向被害方赔偿了间接损失。有了这份参考案例,笔者更加相信这起案件有很大机会无罪化处理,便在第一时间制作了案例检索报告,连同辩护意见一起交给了检察官。




三、善用最新刑事政策


在递交辩护意见后不久,检察官来电询问廖某能否出席区检察院的座谈会,届时还会有一些人大代表到场,希望廖某能对他们的检察工作提出宝贵意见。笔者接完电话之后当即觉得此案有望不起诉,否则检察官不会主动提出这样的请求。因此,笔者立即联系了廖某,并帮忙起草了一份发言稿,希望廖某在座谈会上实事求是地陈述检察机关在办理他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对他本人、对他的家庭以及对社会的产生的正面影响。

在座谈会结束的当天,最高检发布了《“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要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而笔者之前在跟廖某沟通的时候恰好得知其有成立公司的计划,廖某本人十分很担心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会影响到自己 今后的创业,甚至影响自己小孩的读书和就业。因此,笔者在研读完十四五检察规划后立即联系了检察官,告知了廖某的情况,希望检察官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 基础上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给廖某的家庭一次机会。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全部意见,于6月底向廖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总结


一张薄薄的不起诉决定书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也凝聚了办案人员的担当、辩护律师的心血和家属的坚持,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都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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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 打工仔小胡

图片由网络提供

编辑 | 打工仔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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