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邦原创 | 湾区创业法律专题之《企业设立篇》——企业形式的选择
发布日期: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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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越来越多港澳投资者来到内地投资。林广健律师受邀担任中央广播电视台大湾区之声栏目的创业导师,未来数期将和各位探讨企业从“出生”到“消灭”整个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由于港澳公司在内地属于境外公司,所以无法直接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而港澳公司在内地经营,常见的方式有品牌授权、成立办事处、成立企业。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选择企业的形式。



企业形式的类型


在内地,常见的企业形式可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形式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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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初创公司在设立时无须过多考虑组织机构的完美无缺,而是应当从决策效率和人员成本的角度出发,采取极为精简的组织架构。建议:(1)无须设置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2)无须设置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即可。(3)设一个总经理,副总经理可要可不要。(4)建议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三位一体”。


2、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事务作出特别规定,有些公司的章程在内容上明显不合理,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埋下不少“地雷”(例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表决实行全体一致规则,其结果是,无论什么事项,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就无法形成决议)。


3、不建议创业者设立一人公司,原因在于,《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就是规定了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换言之,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自证清白(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创业者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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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资者注意事项


1、香港常见的本地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而非牟利机构通常注册为担保有限公司。内地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形式则类似于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庞大,公众性强的特点,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对初创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可以满足一般的经营需求。


2、在香港,一间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一名属自然人(即个人)的董事,公司秘书职位不得同时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公司秘书。一间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两名董事,公司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团体不得出任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公司秘书属自然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书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公司条例》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香港居民。在内地,不要求公司设有公司秘书,公司董事则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以前港澳居民无法和内地个人一起开设公司,只能以港澳居民/企业+内地企业的形式。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后,港澳居民可以以港澳居民/企业+内地个人/企业的形式一起开设公司。


4、在香港,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主要是利得税,两级制税率,最高不超过16.5%,股东获得股息或分红也不需要缴纳其他税款。在内地,经营过程产生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股东获得股息或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港澳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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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中小型的初创企业来说,企业选择形式考虑的因素主要是税负和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自身业务需求、企业规模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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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林广健律师

编辑&排版:宣传部罗灵

审稿:莫成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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