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邦原创 | 细节与大局 ——谈律师的法律文书
发布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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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叶耀恒律师,中山大学经济法硕士。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主要办理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破产清算、重组并购、合伙、担保、执行、各类合同争议等民商事法律业务。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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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yeyaoheng@hotmail.com





细 节 与 大 局

                                                                        ——谈律师的法律文书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叶耀恒



“就撰写法律文书来说,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它更困难的技艺,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它更迷人的技艺。”

---卢埃林《荆棘丛:关于法律与法学院的经典演讲》



前 言


能说,很重要;会写,更重要。


律师的专业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你制作的文书是否规范、精准;体现在你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否明确、实用。


处于这样一个不断走向更高法治程度的时代,法律程序越来越复杂,救济途径越来越多样,是否真的可以不考虑自身功夫是否扎实,侥幸赢得一时,而能获得最终的胜局呢?遗憾的是,所见所闻,往往并非 如此。


如何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辩护词以及各类申请书,如何起草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书,往往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书籍找到相关格式或者范例,但是,模板不可照搬。主体、客体、内容、目的不同,文书的写作就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说,注重细节的人,缺乏大局观;胸怀大局的人,却不太注意细节。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却并非正确。


细节不可不注重,只不过是,能成就大事业之人,其所注重的,是能够促成大局的细节。


作为律师,对待法律文书,应当既注重“细节”,又有“大局”观念。


本文所指的“细节”,包括法律文书相关的各种事实和法律规范, 也包括文书标题的确定、排版、标点符号的使用等等。至于“大局”, 则是指该法律文书制作所确立的基本观点以及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细节会决定成败。当然,所写的文书全部内容,无论涉及多少的细节,都围绕着基本观点、基本目标进行。不能千言万语,而不知道究竟 在表达什么意思,在追求什么目标。


我们可能阅读过法律文书相关的书籍或者文章,但是,试图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搭建起比较完美的桥梁,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或者思路, 也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磨炼。在此,本人着重针对诉讼方面的法律文书, 根据多年的执业经历,提出一些方面的经验和感悟。


一、语言使用要专业


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 “法言法语”。法律文书不同于道德评价或一般的社会评论,要用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语言,应当做到:


1.语词规范、严谨,保持同一性。


法律文书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得失甚至生死。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当意思明确,不能模糊不清


尤其是法律概念,可能并不完全等同于汉语的解释,而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涵义,不可乱用。


同时,注意前后的同一。比如同样的名称、概念、表达方式等,不能前面一段使用一种,后面一段又使用另外一种,从而引起歧义。就像有人认为的那样,应当“保持语词在第一段与第四段之间的前后一致”。


2.语词朴实、肯定。


不随意使用形容词,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滥用文言文。


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 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依据”等肯定式表达,往往比各种疑问式表达方式更容易明确你的态度。


我们也经常见到一些法律文书,尤其是上诉状和信访文件中滥用“难道......吗?”之类质问式的句子,有的甚至还在一个句子后面加上多个问号或者感叹号,这种写法很可能会令人认为,你在情绪化状态下提出的意见,未经深思熟虑,难以采信。


3.无攻击性语词。


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书,激情当然是可以有的,但还是需要冷静客观。我们应当表达的是法律情感,而不是私人情感。


攻击性的、侮辱性的语词,那是应当要避免的。


诸如指责对方或者裁判者“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等词语,专业律师不要使用,否则往往会产生负面影响。


实际上,我们使用诸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句子,然后直击焦点,明确、具体地作出阐述,就会容易让人接受,就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格式编排要规范


格式规范说起来好像是小事,但“细节决定成败”。


我们可能见到过这样的法律文书,其在陈述递进关系时,“首先”、 “然后”、“第三”、“第四”混用,陈述数字“一”、“(一)”、 “1.”、“(1)”时顺序颠倒,总之怎么顺手怎么编。全然不考虑承前启后用语的对应,不注意数字编号的排列。


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从一篇文书的序号使用了“(一)、”还是 “(一)”,或者使用了“1、”还是“1.”来判断文书制作者的真实 水平。


我们看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不少法律文书都制定了统一的格 式。比如,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有规范的格式,包括字体大小、标点和数字的使用、页面行数多少、每行字数多少、盖章位置等都有规定。律师在制作法律文件时,如果不清楚如何排版,也可以参考一下人民法 院的规范文书。


对于律师所使用的某些诉讼类文书,人民法院也规定了基本的格式。基本格式所要求的事项,都该规范制作,力求完备,以便全面地反映基本情况。


在这里强调一下文书的段落划分问题。


在一些法律文书包括文书范本当中,并不注意段落的划分,有些文书内容占据了大半页甚至一页纸,其中论述了某个问题的若干要点,以及引用若干事实或有关材料,却没有任何停顿和段落划分。


这种做法的后果是,文书显得不够美观,也人为地增加了文书阅读 理解的难度,甚至可能会让人放弃阅读。最终,你的文书无法产生应有 的作用。


段落的划分,其实可以更多地使用你的“回车键”。


曾经有当事人这样评价一位律师:见到个别律师写的起诉状排版混乱,数字序号不规范,字体大小不一,该留空的不会留空,就感觉该律师的水平不怎么样。


确实,规范的文书格式就像一个人穿上了一件精美的衣裳,律师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不可不重视。


三、事实陈述要清楚


(一)事实是基础


案件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出以下“五个 W 和一个 H”这种要素的问题, 往往可以清晰地了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相关事实。


谁(Who)?弄清主体,不同身份、地位的主体,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什么时间(When)?弄清时间,可对相关的时间认定或者时效等问题作出判断。


什么地点(Where)?弄清地点,可对是否存在违约或者侵权以及相关地域管辖等问题作 出判断。


是什么情况(What)?弄清具体情况,明确权利义务内容,可对提出权利请求或者解决方 案打下更全面、更坚实的事实基础。


为什么(Why)?弄清原因,可更清晰地了解前因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性质。


 希望怎么做(How)?


弄清当事人自己认为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有何种解决问题的意愿或者方案。在尊重当事人主观要求的基础上,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出符合 法律规定,也更符合其权利主张的思路或者目标。


在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时,可以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对律师的回答,一一记录在案。谈 话结束后,如有必要,可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笔录的制作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可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而定。有了相应的笔录,就不会出现同样的问题重复询问当事人或者有所遗忘的情况。


当然,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列举出相关问题,让当事人答复。


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可以向当事人复述一遍事实的过程,让当事人来纠正与事实不符的地方。


(二)如何陈述事实


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


1.一般按照事实产生、发展、变化的时间顺序进行陈述。


按照这种时间顺序可以弄清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情况。在答辩或者反驳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对方的事实陈述顺序进行。


2.详略得当。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的事实很复杂,但是,复杂的事实需要作简单化 处理。


应当以自己确定的观点为中心,对于无关紧要的事实,可以简要提及甚至忽略,对影响定性或者决定自己观点的基本事实,则应重点陈述。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对案件事实未经精细处理,而是习惯于将堆成 小山似的案卷材料都打印出来递交给裁判者,期待裁判者为自己精挑细 选而作出“公平公正”的结论,这种做法的结果,很可能会扰乱了裁判 者的视线,导致事实的选择出现偏离,最后的结局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试问一下自己,某些方面的细节,真的会影响大局吗?对裁判结果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实,真的会有那么多吗?


答案往往是否定的。


3.涉及的款项、日期、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基本要素要准确。


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要 调查清楚。又比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签收人、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以及已付金额等问题要弄清楚。


(三)通过证据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


1.证据确定的是法律事实。


应当指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客观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裁判者主观认识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以经过审理程序确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


而法律事实,需要通过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在庭审中,表现为争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裁判者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将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固定你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要信任。然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要进行查证。我们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证据,然后做到:


(1)列举出你的直接证据; 

(2)列举出你的间接证据; 

(3)判断出哪些证据与你的权利请求无关;

(4)判断出哪些证据会对你的权利请求产生负面作用;

(5)找到证明力最大的两三项证据,再结合其他证据安排好证明顺序。


3.避免有关错误。


对于事实与证据关系的把握,容易在以下几方面出现错误: 


(1)事实或证据陈述,混乱不清; 

(2)陈述的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3)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能建立; 

(4)未能排除无关的事实、未能利用不利的事实,证据不能作出 取舍;

(5)多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分析不透切,证据整体组织结构混乱。以上的错误,应当避免。


四、观点表达要鲜明


(一)重视观点的表达


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确、观点鲜明。


诸如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断,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不应含糊;刑事法律文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亦应当不生歧 义。


如果律师对自己发表的代理或者辩护等意见的准确性并无把握,表达的观点含糊不清,却期望已有众多案件缠身的裁判者,为自己作一个客观公正的或者有利的判断,很可能会打错了算盘。


需要指出,下笔可以千言,但不能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在法律文书 制作目标的统领下,对观点应当作出总体规划。不然,很可能会让阅读者尝尽苦头,甚至会不得不放弃你的文书。


同时,我们不应当为追求某种戏剧性,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后面压轴。法律文书的开头就应当亮明辩论观点,然后对论点作有理有据的论证。


阅读你文书的人,法官、检察官也好,当事人也好,都不是太空闲, 开门见山的表达方式,在节约对方时间之余,可以最快地吸引对方眼球。


当然,开头、结尾的观点要相互呼应,到最后一锤定音。


制作法律文书时,还可以将主要观点的字体加粗或者加黑,以便百忙之中的阅读者,仅通过该等语句,即可以对本人表达的观点一目了然。不过,不能将整段整段的字体加粗加黑,不然又会失去了强调的意义。




(二)如何表达几种类型文书的观点


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有不同的表现。下面简要列举几种类型。


1.起诉状


起诉状一定要简洁,主要是介绍案件基本事实,法律观点并不需要详细论述。把大致案情介绍清楚,符合了立案的条件即可,具体的观点可以留到法庭上再慢慢切磋。


实践中所见的某些起诉状,其列举了详细的理由或者法律意见,篇幅有几页之多,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这样做,也禁锢了自己进一步发挥或者调整观点的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相同或者类似的一个事实,可能会反映不同的法律 关系性质,虽然你可以暂时不需要详细论述法律观点,但你应当在诉状 里面明确,提起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规范是什么。


2.上诉状


上诉状与起诉状有区别。由于双方可能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抛出了全部观点,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裁判,所以一般需要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 事实、适用法律、法定程序等方面的错误提出详尽的理由。


但是,上诉状不能照搬第一审程序中的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件,因为你这些观点或者逻辑论证未能被人民法院采纳,很可能需要提出新的思路或者作出新的安排。当然,需要一以贯之的观点,也应当坚持。


在上诉状中表达上诉主张,需要先确立自己的观点,然后对原审裁决的具体异议内容进行反驳。


第二审程序可能不需要开庭,或者只是作简单的庭询,一份上诉状,往往就决定了案件输赢,不可不认真对待。


本人在办案实践中,还多次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当事人败诉并提交了上诉状后才找到本人,要求聘请本人作第二审程序的代理律师。然而,当本人阅读了其已经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上诉状后,却发现该上诉状错漏 百出,甚至存在着原则性的观点错误,如果依赖该上诉状内容参与二审程序,显然胜诉机会极微。这种情形下,如何处理?


本人的意见和做法是,最好修改上诉状,重新提交给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通常会依据已经提交的上诉状内容作出裁判。如果对上诉请求不作变更,只是根据案件事实对有关观点作出变更,重新提交上诉 状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过,如果连上诉请求都要修改,那则要考虑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了。


3.代理词


代理词主要是说理,观点必须明确、全面、详尽。需要结合庭审情况,针对事实、证据和法律争议,运用逻辑概念,进行推理判断,得出结论。做到有理有据、有破有立、有头有尾,让裁判者接受你的主张或 者观点。


当然,代理词通常在开庭前就准备好。庭前制作代理词,要充分考虑在庭审调查和辩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归纳出争议焦点并围绕其 展开,体现出自己的预见性,根据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地位,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分析论证或者反面驳斥辩解。庭审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 则在庭后再适当修正观点。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也可以不制作书面代理词,仅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不制作书面代理词的,最好也预先列好提纲。


而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或者在庭审中难以通过口头方式全面、深刻地表达自己观点的,还是需要制作代理词,在庭审后的两三日内递交。


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到确定诉讼参与人或诉讼参加人的称谓时,最 好考虑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使用标准,尽量与人民法院使用同一称 谓。比如,在答辩性文字中,被告可以称“被告”或者“答辩人”,而 原告就写“原告”,不要写成“被答辩人”。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问本人,“为什么你的代理词不称‘我方’,而写‘××公司’呢?”我回复说,这样做,可以让人觉得你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写这份文件,同时,也避免裁判者需要费时费力地对你的称谓进行替换,才能使用你的文书内容。


也需要注意的是,书面表达方式与当面交流习惯不一定相符,如果当庭朗读现成的文字,可能会降低开庭效率。对法官来说,理想的庭审, 或许就是各方当事人离开后,法庭凭借书面资料可以作出决策并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精细化的论证是说服工作的核心,但用错了场景效果可 能大打折扣。


作为专业说服者,要让法官听那些看不到的、看那些听不到的。只 有这样的信息互补,才能实现从感性认知到理性判断的全方位说服。


4.辩护词


不管辩护词通过哪种模式进行表达,均不外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提出你的观点。辩护词的观点,应当简洁、准确,有针对性。


辩护词往往是法与情的结合,是理性与激情的结合。当然,所谓的激情也要把握分寸。


真正触动人们心灵的语句,往往几句就足够。


有人认为辩护词越繁越好。这种观点不值得提倡。


通俗地打个比方,高手过招,尤其是生死之约,往往一招即可制敌, 无须花拳绣腿。


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辩护,又何尝不是一场生死之战?


把辩护词当成论文或者课堂教学讲义也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见到过个别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辩护词,其从法律内涵到立法“主旨”,到司法解释“真意”,都花了很多页的篇幅作论述。有的辩护词还被写 成了文学之类的作品。可能法官都难以弄清你表达的主要观点是什么,想要解决什么关键问题。这种辩护词,可能对初学者会产生误导。


辩护词是要立足于为委托人提出解决方案、争取有利的裁判的。如果被告都已经被判处死刑了,说明辩护是失败的,在这种情形下还陶醉 于自己空泛的辩护词是如何的“精彩绝伦”,只能是自己讽刺自己。


需要指出,有些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中容易出现观点的自相矛盾。


比如,案件不仅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被告人还存在是不是自首、是不是从犯、是否有立功表现等争论。自首或者主从犯、 立功之辩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无罪辩护。如果在做无罪辩护时,患得患失,青菜萝卜豆腐一起端上,纵观全案时,可能发现“自己在打自己”。


当然,在对无罪辩护没有把握的情形下故意自己打自己的,可以对 “有罪”内容进行诸如“如果”这种假设形式的表达。


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要避免出现明显的自相矛盾。


不要自己无所适从,却寄希望于法官帮你作出有利的选择。


五、理由阐述要充分


(一)理由是核心


文书的书面表达不能只讲结论,必须将重点放在得出结论的原因上,放在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上。影响裁判结果的要素,通常来说,要么是事实认定,要么是法律适用。


法律文书的理由,主要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适用法律的理由。理由是法律文书的核心。


理由的阐述,就是通过事实、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观点。这种阐述,在代理词、上诉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中尤为重要。


(二)阐述事实认定的理由


对于事实认定方面的理由,其要领在于确立了自己的观点后,围绕该观点,重点抓住有关基本事实进行阐述。这些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事实阐述的相关要求可见本文前面第三部分。


(三)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


对于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本人认为,在法律文书当中,支持观点的最重要基石是法条,它的重要性有时可能超过了事实和证据。


道理很简单,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如果事实和证据不足,我们还可以在具体法条之间寻求支持,甚至在立法本意当中寻求法理支持,但 反过来,法律依据缺乏的,则难以达致自己的目标。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最好能够一网打尽。尽量避免在法律文书中仅仅提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述,而不能提出具体的法条。


当然,法条引用应当以对本案有针对性的为限,不同的法条,往往体现不同的案由。注意做到简洁,对具体的法条规定内容比较多的,可以只引用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条款;对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等,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无需引用。


在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时候,需要注意,文书当中一般只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种,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 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和各种意见、批复、会议纪要 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适当引用以增强说服力,但不宜直接引用为法律依据。


本人的做法是,如果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的法律条款比较多,为了行文的流畅,通常不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具体的内容,仅指出了法律中的条、款、项、目。同时,另行编写法律法规摘录递交。对于法律文书中 不作引用的资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课题组编著的关于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之类的书籍,如果其中涉及对案件定性有帮助的,本人会复制作为参考资料递交。


有时候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并无任何争议,但法律方面的理由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我们还应当看到,新法不断颁布,有权解释也不断出现。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规定和有权解释,跟上立法的步伐。否则我们会出现 失误甚至失去自己的看家本领。


如果对法律不认真学习和掌握,何以称为“律师”?


(四)运用逻辑推理


对于逻辑推理的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是一门讲究逻辑的科学。有人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是,任何生命都需要其载体或者外在的表现形式,逻辑是法律最完美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法律文书所表达的理由应当符合逻辑要求。


当然,我们也知道,逻辑并非是万能的,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对于最终裁判结果,所起作用更大的往往不是逻辑,而是价值判断。


(五)律师应当掌握几项基本技能


为了对理由作准确、充分的阐述,作为合格的律师,应当掌握几项基本的技能。


1.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诉讼基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要懂得如何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加以运用。


2.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


3.正确地进行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权不单属于裁判者专有,对于律师也非常重要,它会决定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或者策略,以及在非诉法律业务中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


4.正确地作出裁断结论。


要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寻找与纠纷处理有关的大前提,再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得出小前提,然后从逻辑学的角度运用三段论的方法得出裁断结论。


(六)学会以裁判者的角色思考你的理由


若想提出准确、充分的理由,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可以学会换位,以裁判者的角色思考案件。


律师判断案件,通常会根据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依据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律师这样做,是有局限性的。


由于律师没有跳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思维,没有站到裁判者的角度考 虑案件,只关注对己有利的事实,依靠对己有利的法条;不考虑于己不利的事实,忽视于己不利的法条。最终,律师的判断与裁判者的判断可能大相径庭。


假设你自己是裁判者,会如何去裁判这个案件?


你可以主要从下面这些要素作出思考,寻找理由:


1.原告的权利请求是否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


2.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否明确?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是什么?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


4.被告的答辩主张和理由是否明确?该主张是否与基础规范相对应?


5.案件基本事实包括哪些?相关证据是否充分?


6.如何认定证据?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7.是否还存在未查明的事实?


8.是否还需要查明适用的法律?


9.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争议焦点是否已归纳?归纳得是否准确、完 整?


10.认定的事实与哪一方当事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要件完全符合?


结 语


总而言之,一份精美的法律文书,要注意细节,又要把握大局。细节由大局统领,大局蕴含于细节之中。要运用全部相关基本事实,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辅之以精密的逻辑、专业的语言、规范的格式,明确地表达出当事人的观点。


最终,让文书带着律师本人的鲜明特色,使内行看出门道,外行看到热闹。


又或许,工夫在诗外......


一名律师,要想制作出令人拍案叫绝的法律文书,不但需要精通法律,也要充分涉猎文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胸中藏有千军万马,只在需要你的那个紧要关头,振臂一呼!


供稿:叶耀恒律师

审稿:李嵘律师

编辑&排版:宣传部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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