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邦原创 | 职场性骚扰问题背后的法律难题
发布日期: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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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职场反性骚扰、反性侵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职场性骚扰事件背后的法律难题,以及企业和员工该如何预防职场性骚扰带来的困扰。


中国内地有关性骚扰的立法


中国目前在法律中未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只在《民法典》当中明确地列举了性骚扰的行为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按照发生场所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校园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家庭性骚扰、网络性骚扰。


任何性别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例如滴滴出行2020年公布的《醉酒乘客安全透明度报告》,公示网约车乘客醉酒引发的车内冲突和性骚扰数据,其中男司机投诉男乘客性骚扰占比最高达36.8%。当时最出名的应当是贵阳的哥被醉酒乘客要求索吻才肯付钱该新闻。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男性被性骚扰的立法保护,而针对女性被性骚扰的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当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益平台“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2018年发布的《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经历过职场性骚扰,而在最近一次遭遇性骚扰后,有70%的受访者选择了沉默。而且,不同于一般场合的性骚扰,职场性骚扰往往主要来自雇主、上司、同事、客户等“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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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性骚扰行为处罚难


虽然目前有相关立法表明遭遇性骚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不管民事诉讼还是行政处罚都面临着“取证难”和“举证难”的问题,就是受害者到底要怎么证明对方存在性骚扰的行为?尤其是一些言语、动作上的性骚扰,虽然根据洛卡尔物质交换理论,理论上“犯罪者,必留痕”。但这个痕迹可能很快就消失或者被人为消除,取证难度是十分大的。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对对方存在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举证,在没有录音录像的环境中,持续时间短的性骚扰行为存在十分困难的举证难度。举一个例子,就像结婚十年后,妻子无法证明她丈夫结婚时承诺的婚后主动上交工资卡。因此,如果没有办法举证,即使报警,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立案。


其次,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性骚扰,什么程度的性骚扰违反法律规定就需要靠法官和警察的自由心证和裁定了。比如外国因为他们对性的看法比较开放,而我国就比较保守一些,所以在国外较为平常的亲吻、抚摸在国内就有可能让女性无法忍受;另外就算在国内也要因人而异,比如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有时一些小动作,可能对方不会在乎,但是如果思想保守而又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对性骚扰行为的处罚力度低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主张受到性骚扰的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均是举证困难。而即使胜诉,也仅能换来对方的“赔礼道歉”和少量的精神损害赔偿。面对诉讼/举报成本高、难度大、惩罚低的结果,受到性骚扰的受害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21)京0115民初39号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证书系杜兵本人签名,杜兵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吕立敏意愿的猥亵行为,相关保证书仅是自己对过往工作的反思。结合杜兵申请本院在天华路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虽不能认定吕立敏主张的杜兵用手摸吕立敏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杜兵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本院据此推定杜兵的行为侵犯了吕立敏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吕立敏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吕立敏的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地区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本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杜兵赔偿吕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香港地区针对性骚扰的规定


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的一种,香港的《性别歧视条例》最早于1996年起就生效,香港《性别歧视条例》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指任何人以口头、非口头或身体上涉及性的行为,向另一人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又或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另一人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在香港地区,性骚扰的例子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盯着或色眯眯地看着别人或其身体部位;在工作间讲色情笑话或讨论性生活;展示使人反感或色情的资料,如展示裸露照片于电脑屏幕;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通信资料(信件、电邮等)。


在香港,雇主无论是知悉或同意与否,亦有机会需要为其雇员在受雇佣中的性骚扰行为,负上转承责任。情况就类似员工获授权为公司执行职务,若员工在受雇时因失误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或导致顾客损失,雇主要为其员工的失误负上责任。若雇主能证明已采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防止工作间的性骚扰 ,有机会获法庭豁免责任。




裁判节选

“B訴皇上皇集團有限公司”案(編號: DCEO9/2010)


前酒楼女收银员B女士遭点心师傅性骚扰。原告人B女士是酒楼收银员,遭点心师傅L君触碰她的胸部,并取笑其身材。她多次向上司投诉却不获处理。雇主及后更因B女士掌掴L君将她解雇。B女士透过平机会入禀区域法院,控告雇主“皇上皇集团”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法庭裁定L君的作为构成性骚扰,而“皇上皇集团”没有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工作间发生性骚扰,法庭裁定“皇上皇”败诉,须向原告人支付8万元感情损害赔偿及支付堂费,成为香港首宗雇主为雇员性骚扰负上「转承责任」的成功入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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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到性骚扰要怎么做


(一)坚定而明确地说“不”


如果受到性骚扰,你内心感到不舒服或者被冒犯,应立即向侵害者表达你的想法。不要忽视,也不会忍忍就过去,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严重和得寸进尺。可以直接当面明确地说“不”,让骚扰者停手。如果口头行不通,可以先委婉离开,事后用书面方式拒绝。例如,你可以这样写:“当你用那种方式跟我谈话的时候/碰我的时候让我感觉不舒服。我请你不要再这样做了。希望我们能保持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这样做一来可以使骚扰者意识到他的行为令你反感,二来对方的回复将成为重要的诉讼、报警证据。


(二)详细记录每个细节并保存所有证据


应对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经过进行记录,并且要附有准确的细节,记录说过的话以及做过的事。在平时跟骚扰者接触时可以随时巧妙而隐蔽地利用录音、录像工具。但是,要防止侵犯人身权和商业秘密。要注意保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骚扰信息的电子文档。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发生过性骚扰。切忌删除电子信息,最好对网上的“帖子”等电子文档进行公证,以免被对方删除。证据的保留对于日后的投诉或者起诉都至关重要。如果选择向媒体等公开形式曝光,则需要考虑证据力度是否足够,不然容易被反诉诽谤、侵犯名誉权等。


(三)向内部投诉机制和社会维权机构及时投诉


你应当积极向本单位受理投诉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诉、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个人,就向工会等机构投诉。此外,还可以向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机构投诉,获得他们的支持、帮助以及法律援助。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性骚扰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性骚扰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你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向法院起诉


如果骚扰者持续对你进行骚扰或者公司对骚扰者的行为包庇纵容,你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把骚扰者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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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构建防止职场性骚扰的制度


企业内部应该建立相关的职场反性骚扰合规体系,包括职场性骚扰的预防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和处理机制等,通过这些职场反性骚扰的合规体系,尽可能防止或及时处理已发生的性骚扰。


(一)预防措施


1、为公司订立清晰的性骚扰制度,让员工明白公司的立场是不曾容忍任何工作间的性骚扰,以及处理投诉的程序等。员工均需要阅读并理解本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并在相关阅读记录中签署作实。


2、设立申诉渠道,让员工知道遇到性骚扰事件时,怎样投诉及向谁投诉。


3、沟通及培训,定期给予提醒或训练,让员工明白那些行为可能构成性骚扰。


(二)补救措施


1、收到投诉或知悉发生性骚扰时,立即跟进并作适当处理,例如展开调查等。


2、在取得投诉人的同意下,按情况暂时更改工作安排,以防止性骚扰事件持续发生。


3、若查明指控属实,对骚扰者作适当警告及/或处分。按需要改善工作安排,避免性骚扰再发生。


4、定期检讨公司性骚扰政策及相关预防和处理投诉安排,并留意补救措施是否有效防止性骚扰行为再次发生。


性骚扰索赔和敲诈勒索的界限


遭遇性骚扰后,有的受害人苦于没有证据、不想闹大等原因,可能会选择要求对方赔偿私了。但需要注意向对方侵害索赔的界限在哪,不然很容易演变成敲诈勒索,从原告变被告。


首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规定,受害人遭受性骚扰,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并非“非法占有”的目的。“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在职场上,员工和上司之间,员工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受害者提出的“不赔偿就向领导反馈”的要求赔偿理由,甚至可以视若无睹,阿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至于受害者声称或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而单纯的向对方要求高额索赔,不具有“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下,则不构成敲诈勒索。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需要证明自身的确存在被性骚扰的行为,才能符合索赔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又回到了前面性骚扰案件“举证难”的问题。




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18)皖0711刑初4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文菊因其女儿伍炫在铜陵市祥和驾校学习驾驶期间遭到教刘某1兵性骚扰,非常气愤,后找到被告人史伟剑、史伟红兄弟二人帮其教刘某1兵,并商议让教刘某1兵赔偿伍炫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2017年8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刘文菊、史伟剑、史伟红与教刘某1兵在铜陵市天井湖公园见面,史伟剑携带一根钢管,长约三十厘米,双方争吵未果,随后一起前往铜陵市郊区罗家村16栋206室即被害刘某1兵家中,就被害刘某1兵性骚扰伍炫一事进行协商。期间,被告人史伟剑言语威胁被害刘某1兵,并刘某1兵腹部踹了一脚。被害刘某1兵迫于对方威胁和担心自身名誉,同意赔偿伍炫人民币5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于当天下午由其妻子取出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刘文菊,次日取出人民币20000元交给被告人刘文菊,剩余20000元被害刘某1兵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在2018年2月底前付清。2017年10月12日,被害刘某1兵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菊、史伟剑、史伟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实际敲诈勒索被害刘某1兵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语


改善职场性骚扰现状是一场漫长而艰难的征途,一方面,对受害人而言,需要提高预防意识,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收集证据从司法途径处理;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为职工提供良好健康的工作环境。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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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林广健律师

编辑&排版:宣传部罗灵

审稿:莫成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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