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瓜”是网络用语,形容凑热闹看八卦的这种状态。而“瓜”则表示某个热点八卦事件。2021年大家最忙的事情莫过于吃瓜,从到某著名企业高管事件到明星频繁翻车,大家每天化身瓜田里的猹到处吃瓜。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家在吃瓜的过程中,是不是也会忍不住转发给自己的兄弟姐妹们一起讨论,有时候甚至亲自下场化身键盘战士进行评论?
每当大家夜深人静“吃瓜”的时候,会不会也曾有过担忧,我到底能不能转发给别人?我评论会不会有风险?等等。为了让“大家”更加安心的“吃瓜”,今天小林律师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如何规避“吃瓜”的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安全地“吃瓜”。

01、评论、转发的风险
一键三连中,转发和评论是“吃瓜群众”最常见的吃瓜方式。但是在转发和评论时,如果稍有不慎,则容易违反法律规定,经过笔者的案例检索,评论和转发过程中侵犯第三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最多。
(一)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行为人客观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了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公然传播;
第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构成侵犯名誉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虚拟的信息网络公共空间是现实中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所以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虚拟的信息网络公共空间评论、转发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20)川1403民初1822号

原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微博:“何XX苏州太湖马赛道上扔国旗据跑友提供的CCTV5苏州太湖马拉松直播视频显示,正在赛道上与黑人女子选手角逐的何XX将手中的国旗先揉成团,随后随手抛弃扔到地上绝尘而去……成绩比国旗更重要?无独有偶,2018年10月1日国庆节,八百流渣梁晶也曾在冲线时随手扔掉国旗……梁晶扔国旗事件详情回顾:”,并附有视频,即案涉“何XX事件”。
原告微博发表后,全国有多省网友通过短信、新浪微博、微信、电话、QQ等网络媒介,侮辱、辱骂、诅咒、威胁、骚扰原告。据原告所提交、殷某认可真实的共19页“包头跑友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群共有481人。开始,该群群聊谈论正常,在2018年11月18日下午12:34,昵称“无力不起早”的微友转发了原告以上微博内容,遂引发了大家对原告的评论,殷某共发表10条,其中针对原告有7条,如“魏X这个**会死得很惨”等;高某共发表7条,全部针对原告,如“请人肉给我找一下魏X的电话号码,我炸死她”、微信表情包“菜刀”等。
因殷某在微信中发表的言论,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14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殷某处以200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后作如下认定:微信群是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二被告在“包头跑友汇”微信群中所发表针对原告的言论,使用诸如“典型的二B”、“傻B”、“虽远必诛”、“**会死得很惨”、“心术不正的恶徒”、“应该到非洲挣钱去”以及带血的菜刀表情图等表述,具有侮辱的性质,且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了对原告网络侵权。
(二)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第三,有损害后果,即个人隐私暴露;
第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在生活中,有的朋友看到有趣的内容(八卦消息)会喜欢群发到不同的群组中,或者私发给朋友,尽管不透过公开场合发布他人信息,仍然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因为侵犯隐私权不以该隐私有否被第三人获悉为前提。除了民事责任外,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21)渝0101民初2425号

原告陈述:原、被告系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2020年8月21日被告谢某无故侵入原告与陈某住宅,并拍摄二人私密床上照片、视频,原告及陈某阻止其行为,被告将陈某打伤,还言语侮辱原告。被告回到学校后,擅自将原告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原告出轨、侮辱原告。
被告谢某辩称:被告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张被告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张某并无不当。某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只是在迫于原告父亲的压力下发给原告父亲。被告拍摄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租住,并非原告的私密空间。被告谢某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如下:2020年8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无法进入位于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被告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原告及陈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张某导致该照片传播。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02、当群主(群主管理员)的风险
不要以为不评论,默默吃瓜就没事。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
所以,作为群主(或者群组管理者)虽未实施涉案违法行为,但如果未尽到“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群组管理职责,放任群成员实施违法行为且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群成员在客观上造成不良后果。仍需承担责任。这就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20)陕71行终308号
2019年5月11日上午,高新土征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到友谊村复合肥厂拆除建筑物,遭到少数村民阻止。高新土征中心向高新公安局报警,高新公安局接警后于中午13时许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在XX村XX线。少数村民聚集在友谊村复合肥厂门前哄闹并越过警戒线准备进入厂内,民警予以阻止。民警发现王某某携带有管制刀具后,将王某某带离现场。李某甲捡起废砖头扔向民警,民警将李某甲带离现场。后经民警和高新土征中心工作人员劝解,村民离开现场。
下午14时许,在张某建立的名为“友谊村联络群”的微信群(当日成员117人)中,李某乙等人陆续发布民警在友谊村复合肥厂门前处置的片段视频,李某丙发布了“陕西安康友谊村强暴拆迁”的虚假信息并配发图片,引发群内成员不良评论,个别成员还欲将片段视频转发在公众平台上。“友谊村联络群”的群主张某对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发布片段、虚假信息的行为置之不理。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李某乙等人在“友谊村联络群”中发布视频片段,李某丙编造虚假信息,断章取义,煽动群内成员的不良情绪,且个别群成员欲将上述视频转发至公众平台的事实,有在案的询问笔录、微信截图照片及提取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且各方当事人对该节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本院认为,虚拟的信息网络公共空间是现实中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信息网络中断章取义、发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应依法予以惩罚。其次,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作为涉案“友谊村联络群”的建立者、管理者,虽未实施涉案违法行为,但其未尽到“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群组管理职责,放任其群成员实施前述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且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群成员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公共秩序的不良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按照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03、“吃瓜”手册
为了大家安全吃瓜,笔者整理了以下属于“绝对禁区”的内容,不能转发或评论。大家遵守“吃瓜”手册内容,有序“吃瓜”。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04、结语
“吃瓜不传瓜”才是“吃瓜”的最安全姿势,大家学会了吗?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供稿:林广健律师
编辑&排版:宣传部罗灵
审稿:莫成哲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