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关于商标无效宣告前的恶意使用判定》案例研讨会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以《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基础,围绕第二款“商标无效宣告前恶意使用”在司法案例中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钟其胜、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黎叶、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杨爱斌出席活动并致辞。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副主任卜小军、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邱斌斌、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委员汤思媛作为分享嘉宾,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林泽仍及部分委员、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国际部部长何秋婷律师、合伙人彭曼云律师、合伙人龚妮娅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会,研讨会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主持。

钟其胜副会长致辞中,高度认可知识产权专业是广州律师富有竞争力的专业,广州律师要继续发扬保持学习研究的热情,同时也提出希望律协各专业委活动多在会员律所举办,走进每一家律所,让大家共同参与。
杨爱斌主席致辞中,分享了其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的经历,提及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执业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学习探讨永无止境,我们需要保持求知欲望,不断学习。
黎叶主任致辞中,强调企业除了重视商标注册合规,更要重视注册商标使用合规。尤其注意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将可能遭受无效宣告申请人赔偿请求。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司法判决各异,值得大家学习探讨。
研讨会由汤思媛律师以一个在办的具有特别意义的再审案例为切入点引开讨论。随后,卜小军副主任详细阐述了商标撤销到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发展脉络、《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法律条文的演变情况。接着邱斌斌秘书长从汤思媛律师在办案例提出问题,正式开启了对本次议题的深入讨论。
在讨论环节,黎叶主任、卜小军副主任、邱斌斌秘书长、何秋婷律师、汤思媛律师以及与会嘉宾针对多个主题关键要素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些关键要素包括《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及理解、商标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能否参照该条款但书部分的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商标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此类侵权认定是否以恶意为前提、恶意的认定标准以及恶意如何影响赔偿责任等。现场学术讨论氛围十分浓厚。
研讨过程中,三大焦点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核心。其一,《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溯及力问题引发了广泛热议。该条款究竟是原则上有溯及力,还是原则上无溯及力,这一关键问题犹如一团迷雾,亟待拨开。与会者们围绕这一问题,从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商标制度的功能定位等多个维度展开了深入剖析,各抒己见,观点碰撞激烈。

其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但书中的“恶意”程度判断问题是本次研讨的重中之重。“恶意”作为认定相关行为是否适用或参照适用但书条款的关键因素,其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然而,“恶意”本身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其程度,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与会者们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是否“恶意”。例如,行为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并使用、是否需明知商标存在争议仍进行使用作为侵权认定的前提、还有是否需使用人明知其使用行为会构成侵权等,都成为判断“恶意”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另原商标注册人和商标被许可人、商标受让人的“恶意”认定标准是否应有区别。

其三,侵权使用行为的追溯时间如何确定。在商标无效宣告的语境下,如何准确界定侵权使用行为的追溯时间,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追溯时间过早,可能会使一些在商标注册初期基于合理信赖而开展的使用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损害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追溯时间过晚,则可能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导致侵权人持续获利,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研讨过程中,与会嘉宾们结合不同行业的市场特点、商标使用习惯,以及侵权行为可能具有的隐蔽性和持续性等因素,深入探讨了多种确定追溯时间的方法和标准。
最后,黎叶主任还启发大家注意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已执行”“已经履行”如何理解,“已执行”是否要求完全执行完毕结案还是执行一部分。“已经履行”又如何理解,达到怎样的标准条件,这些细节理解不同,都会引发案件不同阶段的不同处理和应对方式。参会者为此分享了经办执行案件的技巧。
本次研讨会组织周密规范、主题精准聚焦、内容充实丰富。与会嘉宾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个案突破等多维度对商标无效宣告前的恶意判定进行深度剖析,通过多轮研讨与思想交锋,不仅碰撞出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更为破解商标法律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开辟了新思路。会议形成的专业见解与实践经验,不仅为知识产权工作者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思路,也为推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