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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经典辩护 :从刑拘到无罪释放 ,仅用 15 天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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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 年 5 月 29 日,本所黄爱华、刘安全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嫌疑人的辩护人,经过精准法律研讨、高质量会见、与家属真诚交流、与办案人员高效沟通并出具专业的书面法律分析意见,使办案单位依法采纳了“‘不提请检察机关 审查逮捕 ’而直接释放当事人 ”的辩护意见,使当事人尽早释放,重获人身自由。这不仅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福音,也体现了我所精湛的刑事辩护水平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

正文

2025 年 5 月 27 日,因为网上追逃,当事人在湖南永州出差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并收到拘留通知书。
5 月 29 日,黄爱华、刘安全律师依法接受家属委托,迅速启动全方位辩护工作。
由于当事人异地羁押遣送回广州需要一定的时间,当事人家属异常焦虑,要么停留在律师办公室不愿意离开,要么三更半夜给辩护律师打电话,告诉律师心跳加速,呼吸困难,无法入睡,希望见律师。 面对此种情形,我所两位律师态度随和,用心倾听家属的顾虑与唠叨,成为家属“忠实的听众 ”。
辩护律师在一边安抚家属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以电话或亲临现场 的方式多次与办案单位联系。在预约会见不成功的情况下,多次亲临看守所排队,以最快的速度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有效会见,并通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情细节、核实关键信息,确认本案的客观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辅导。
辩护律师团队经过多次会见掌握的案件事实并结合现行法规和案例检索的结果,多次展开案情研讨认为:本案不仅涉及冒用“罗氏药业 ”实施的诈骗罪、非法兑换虚拟币(U 币)引发的非法经营罪和本案当事人因个人银行账户被他人使用涉嫌的帮信罪。辩护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深入研判和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并在接受委托后五天之内撰 写了长达八十页的《请求对 x 某不提请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和经办警官,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 了当事人因个人银行账户被他人使用根本不构成帮信罪,当事人完全 不符合提请逮捕条件、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核心观点,为办案单位调整了侦查方向。
经过黄爱华、刘安全律师发挥精湛的辩护水平和锲而不舍的努力,办案单位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排除了对本案当事人帮信罪的嫌疑,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为由对当事人予以释放。

结语

黄爱华、刘安全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黄金救援期 ”的问题。“黄金救援期”,通常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这一期间。假如辩护律师展开积极有效的诉讼救援行动,成功地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成功地劝阻侦查机关实施进一步刑事追诉行动,那么,案件就可以撤销案件而告结束,辩护律师也就成功地协助委托人实现了“ 出罪” 的目标。
那么,律师在这一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之内,究竟可以进行哪些辩护活动呢?( 一)诉讼程序内的积极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辩护律师直接向侦查人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也可以当面发表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也允许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或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故在诉讼程序之内,律师应当通过研读现有的案件材料,对案件是否构成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快速地研判,并尽快写出专业性的辩护意见,并尽快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予以提交。
( 二)诉讼程序外的协商与妥协其次,在诉讼程序之外,律师在征得  委托人同意或授权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帮助其重获人身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适度的协商和妥协,或者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不批捕。
二是律师是否需要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情绪价值 ”的问题。
当事人求助律师,往往是遇到了纠纷或矛盾,往往带着绝望、委屈甚至愤怒。 律师是否要向当事人提供情绪价值?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要坚持:( 一)专业性优先: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法律专业能力,通过合法策略维护当事人权益,而非单纯提供情绪安抚。( 二) 保持边界感:律师需避免过度卷入当事人情绪(如陷入情感共鸣影响  理性判断),或因迎合情绪忽视法律风险(如承诺无法实现的结果)。简而言之,一是支持但不替代,律师的情绪价值是专业服务的副产品, 而非主业。二是冷静的温暖,保持理性判断力,同时让客户感受到被尊重和理解。
本案中,我所黄爱华、刘安全律师准确抓住了本案的“黄金救援期 ”,精准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及时准确传递给了办案机关并被采纳。在当事人以及家属极其焦虑无助时,黄爱华、刘安全律师又及时提供情绪安抚,通过积极倾听、及时沟通案件进展等专业方式间接提供情绪价值,以专业观点的精准传递与家属以及当事人产生情感共鸣,从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律师介绍

黄爱华,男,现年49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20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中国刑法)研究生学历,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曾担任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与法学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广东合邦刑事辩护研究院执行院长。民革广东省委委员,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 民革广东省委直属第十支部主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第 40 期民主党派处级干部培训班(中共中央统战部主办)毕业,2024年第21期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骨干班学员,2021年被民革中央评为“全国组织先进个人”。
广东省律协首批刑事案件专家库成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2022年度优秀委员 。
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 师协会评选的百名专家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优秀委员。
曾经担任广东申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曾经担任八届珠海市律师协会业教委委员、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
现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2005年度优秀实习律师,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2年度业务进步奖。
黄爱华律师主张以学术促实务并热衷于刑事法律理论问题和民商事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基于黄律师的博士研究生的刑法专业背景以及与国内刑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著名专家的师生关系及深厚友谊,在诸多专家学者的指导、支持与鼓励下,黄律师先后完成了相关刑事理论及民商法律实务相关文章近20篇,主编或参编《反有组织犯罪专题研究》《刑事实务论道》《刑辩实战采撷》《问道:广州律师论文集》《笃行:广州律师案例集》《公司法实战智慧二》等书籍6本。
黄爱华律师自2005年从事律师服务工作以来,除擅长刑事大案、要案的辩护和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诉讼代理等诉讼业务以及担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处置、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顾问等刑事非诉讼业务外, 黄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公司治理业务、 合同法相关业务、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破产与清算、企业融资与并购重组业务、 企业新三板挂牌、 股改、 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等非诉讼业务领域,执业技能也极其娴熟。
黄律师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养成了“谨遵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为己任,以充分负责的敬业精神服务于当事人”的习惯,因此受到当事人广泛好评。例如黄爱华律师办理的居间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曾被《人民法院报》作为疑难案例在  2005 年 7 月刊登报道。黄爱华律师承办的拆迁赔偿案件曾被中央电视 1台以“谁拆了我的房子”为题在 2007年 7月 12日《今日说法》播出。 广东电视台在 2012年年底邀请黄爱华律师参与了《律师说法》节目的录制并播出。《新快报》曾经对黄爱华律师进行专访并在 2012年 12月 11 日 A48版刊出。
刘安全律师,男,1973年6月出生湖北石首,汉族,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四年制本科专业,现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法律部主任、第三届管委会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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