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条款有利于保障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也对劳动者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又如何规避此风险?
1、结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否实际用工才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为界限,劳动者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满一年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4)粤01民终30155号案件(下称“30155号案”)中,广州中院认定公司是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方,以此判令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主要原因如下: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曾在内部会议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虽然公司曾向劳动者发送劳动合同的电子文件,但该劳动合同电子文件为空白格式合同,关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范围、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内容并未填写,落款处无公司签章,不足以证明公司主张的由劳动者自主填写合同内容或对劳动者发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
3、劳动者为保护自身权益未签订该份空白合同,并无过错。
引用的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