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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试用期员工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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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按字面理解,是由企业对员工合不合适进行考察,合适就转正录用,不合适就辞退。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却认为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想开除就开除,随时可以通知打包走人。事实上,这种简单、粗暴的理解忽略了法律对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条件限制,导致许多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变成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前提,一是企业设定了录用条件;二是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企业想要在试用期内合法辞退员工,应围绕“录用条件+考核”设计合理的试用期流程,才能避免用工风险,如下图:

一、录用条件的设定        

1、录用条件的内容
企业设立录用条件必须以“明确、具体、可操作”为原则,不能设立含糊不清的条件。以常见的销售岗位为例,可以围绕出勤率、陌拜数量、业绩金额等来设置录用条件。
但有的企业会设置“员工与企业文化不符的不予转正”这种录用条件。表面上看企业享有“企业文化”的最终解释权,如果企业认为员工不符合“企业文化”,即可辞退员工。但到了仲裁阶段,这一条件因不够明确具体,难以量化,基本难以得到支持。
正确做法是,企业需要根据岗位要求,对试用期员工的纪律要求、工作成果、业绩要求进行多维度的设计,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或《试用期管理制度》。
2、录用条件的告知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告知员工录用条件,这是一个程序的问题。具体操作上,企业可以让员工在《岗位职责说明书》等载有录用条件的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将载有录用条件的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员工。
这个程序至关重要,很多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个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尽管有的企业可能在招聘面试过程中口头告知了员工录用条件,但在仲裁阶段,若无法举示出告知员工的证据,很大可能导致败诉。

二、试用期考核         

录用条件设立并告知员工后,接下来就是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考核。试用期是企业招聘用工的试错期,一般来说,企业应安排专人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按照设置的录用条件对员工工作成果和工作状态进行全面的考核。在形式上,可以制定《员工试用期考评表》,将录用条件在考评表中一一列明,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实进行考评、打分。
值得一提的是,试用期不通过是对员工工作能力的否认,很多员工在心态上都难以接受。许多员工因“试用期不通过”而提起仲裁本身都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因为不服或受了委屈。
故而在试用期内,企业应当以录用条件为基准,在事实的基础上,谨慎作出考核结论,并应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让员工本人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在最大程度上让试用期不通过的员工“心服口服”,减少劳动仲裁事件的发生。

三、考核结果告知        

如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应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不予转正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员工。如企业未在试用期内作出不予转正的决定,视为员工符合录用条件。
现实中,有的企业在试用期满后,才向员工发送不予转正的辞退通知。这种做法,形式上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合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可能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结语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试用期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试用期员工管理流程及相关制度,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录用、辞退员工。否则,企业在辞退不合适员工时,反而可能还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得不偿失。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简介

郭泰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郭泰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业务,曾为多家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处理过多起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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