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En
Cn
业务领域
新闻简讯
合邦原创 | 债权转让何时何种方式通知债务人?
2023-11-09
首页新闻简讯合邦原创 | 债权转让何时何种方式通知债务人?
笔者最近参与经办的一起胜诉案例,涉及到债权转让通知方式的争议,本文将办案心得总结如下。
债权转让合同产生在债权转让双方之间,在未通知债权转让这一事实之前,债务人对该变更的情形无从知晓,只有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告知债务人之时,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若债权人未尽到通知的义务,尽管债务人从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的事实,仍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只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民法典并未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形式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
法律并未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进行法定限制,说明法律赋予了债权人自主选择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即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但因为口头告知往往难以举证,债权人往往会采取邮件、书信等方式通知。
另外,若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认为受让人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
通过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直接履行剩余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属于有效通知,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判决认为,债权转让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受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债务人,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此时法院在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

作者介绍


李倩
李倩,女,辽宁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涉外婚姻与继承、医药、民事、行政诉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我们能为您做什么
欢迎联系我们
  • 总部联系方式
    020-37650406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座23楼、27楼全层
  • 中山分所
    (0760)89889838
    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3号庆丰德远大厦1417、1418房
  • 总部联系方式
    020-37650406
Copyright © 2024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20016号Powered by vanch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