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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案例 | 一起故意毁坏财物不起诉案的辩护始末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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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4人均为A小区的A1、A2楼栋业主,因B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A1、A2楼栋架空层安装空调室外机,甲某等4人投诉无果,遂决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某日,4人分别携带螺丝刀、扳手等工具,来到架空层,将B公司5台空调室外机的固定铁架和铜管予以分离拆除,后经价格认定中心评估,共造成B公司直接损失2万4千元左右。当日,物业公司人员报警,警察到场后对甲某等人进行身份情况确认、登记和询问,甲某等人均予以配合,警察未对甲某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次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将甲某等4人抓获归案。

2.办案过程

笔者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甲某,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甲某的申请书,该申请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据此, 甲某得以取保候审。其次,笔者在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和见证下,与技术专员一道前往故意毁坏财物现场即架空层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毁坏范围、毁损程度等现场情况进行拍照、记录、质询。第三,笔者建议甲某私下委托第三方价格认定机构对现场财物毁坏程度进行价格认定,并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最终第三方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毁损价格为6千元左右。最后,笔者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要求检察机关对甲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多次通过电话与检察人员进行沟通,要求公正处理本案。

3.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甲某等人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4.部分辩护意见

一、甲某等人拆除B公司空调室外机的本意是为了排除妨害,维护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非为了搞破坏或者打击报复而蓄意破坏他人财物,且从空调机拆除部位、拆除范围、拆除过程以及毁损情况等客观方面来看,本次拆除造成的损害较小,明显未超过排除妨害的合理范围,因此,甲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私力救济行为,排除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二、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程序错误,导致认定价格明显畸高,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价格认定中心未进行实物查验,更未进行现场勘验,是彻头彻尾的程序错误。其次,侦查部门的现场勘验不能代替价格认定机构的现场勘验,且侦查部门的勘验笔录中未明确载明毁损的部位和范围(这是财物毁坏程度的关键)需要价格认定中心进一步予以明确。最后,价格认定中心实际上是依据提出机关(侦查机关)提出的书面材料直接进行了价格认定,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价格认定中心进行现场勘验后,得出勘验结果,进而将勘验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核实一致的情况下,价格认定中心方可进行价格认定。否则,价格认定机关应中止甚至终止价格认定。

5.法律依据

国家发改委《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 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
(二) 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
(三) 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
(四) 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
(五) 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
(六) 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
(一) 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
(二) 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 其他原因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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