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甲某是某著名外资企业A公司的业务经理,在A公司已经工作了十余年,深得历届领导、同事的赏识和信任。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因,甲某与A公司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表示将按照公司的政策和惯例予以相应的补偿。然而,就在甲某与A公司就补偿金额问题进行磋商期间,甲某突然收到A公司合规审计部门的合规调查通知。合规审计部门调查后,并未向甲某通知调查结果,而是通过甲某的部门总监乙某当面向甲某送达了单方解雇的通知书。通知书大概内容如下:经合规调查,证实甲某涉及使用替票进行虚假报销,欺诈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据此公司决定对甲某予以解雇。
出乎意料的是,举报甲某违规报销的正是平时负责甲某报销审批工作的,甲某的直接主管领导丙某。值得注意的是,甲某与丙某在职务上曾有竞争关系,甲某主动让贤,主动要求将竞争的目标岗位让给丙某。因此,丙某上位后成为甲某的直接主管。而乙某则是甲某、丙某的共同领导。甲某的报销,通常需要经过丙某、乙某的审批,甚至提前汇报,才能获得通过。
办案经过
甲某不服A公司处理决定,委托笔者诉请至仲裁机构。经过调查和研究,笔者发现A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A公司存在许多员工使用替票进行报销的问题,而A公司并没有对这些员工进行处理。对甲某的单方解雇同样违反了A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禁止歧视”的规定;笔者还发现,甲某的每一次报销均有经过主管领导丙某、乙某等人的审批,甚至在审批前进行汇报和请示,根本不存在欺诈公司的情况;证据方面,笔者发现,A公司的规章制度生效时间晚于甲某的签收时间,该规章制度对甲某没有约束力。笔者将以上发现形成充分的书面意见,连同证据材料,向仲裁机构予以提交,并代理甲某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
仲裁庭全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由A公司向甲某支付赔偿金约77万元。
律师提示
白领阶层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充分理解自身行为性质和边界,洞悉职场规则,做到知己知彼,以防掉入用人单位的“合规陷阱”。好的合规制度的有效执行,是用人单位整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但是,合规制度如果被别有用心者稍加利用,则极有可能变成对员工“定罪量刑”的工具。从纯理性角度出发,我们难以得出充分的结论是A公司设计了“合规陷阱”对甲某进行迫害,但是,诸如“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突然对甲某启动合规调查程序”“负责甲某报销审批的主管领导举报甲某违规报销”等一系列非常规事项的接连发生,却不得不值得白领阶层深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