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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案例|以案释法——被抓获时确已准备投案应依法视为自动投案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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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基本案情

甲某长期帮助其叔叔乙某打理、操盘建设工程承包的生意,经常需要向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案发时间发生在国家实施全面营改增税改政策初期,部分建设材料供应商无法提供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甲某数次向丙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合计税额约120万。因建设工程生意登记在乙某名下,警方于某日清晨在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调查中,乙某坚称其生意均由甲某负责全盘操控、运营,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毫不知情,侦查机关当晚对乙某先行取保候审。
乙某被抓获当日下午,甲某闻讯后立即从老家乘坐高铁赶回广州,于当晚来到甲某家中见到乙某,乙某要求其次日到办案部门澄清事实,甲某同意。次日早晨,甲某先带乙某到医院看完病,于当日上午11时许回到乙某家中,警方随后赶到乙某家中,将甲某抓获。

办案过程简述

笔者接案后,经了解,本案税款高达120万元,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虽已经补缴相关税款,但是相关滞纳金尚未缴纳,若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甲某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大。
经过对甲某的归案情况以及归案后认罪情况的详细了解,笔者认为甲某属于“被抓获时确已准备投案”的情形,应构成自首。因此,笔者将证明甲某自首作为工作重点,开展相应的工作。
首先,笔者向办案部门提交法律意见书,阐明甲某系在准备投案时被抓获,要求办案部门依法调取甲某自首的证据,并附上证据清单和线索。
其次,笔者同时做好了另一手准备,若办案部门不同意展开相应的调查,则笔者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经与办案部门进行沟通,办案部门表示本案即将移送审查起诉,要求辩护人自行搜集调取证据。于是,笔者展开了一系列的证据搜集工作。搜集了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十余份。
最后,在笔者搜集完相关证据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要求检察官认真审查笔者所提交的“自首”证据。此后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与检察官达成一致意见,检察官同意甲某构成自首。此后,甲某在笔者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完成认罪认罚程序。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甲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甲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简介

吴树雄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广东道刑事团队创始成员。现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潮阳一中校友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吴树雄律师曾在著名外资企业SGS、TUV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广电计量公司担任管理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内控、刑事合规领域有丰富经验。
供稿:吴树雄
审稿:合邦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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