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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案例|被告人当庭翻供证据规则在一起涉合同诈骗、诈骗案刑事辩护中的具体运用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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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法律规定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以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案件基本证据情况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诈骗案的辩护中,就涉及到以上证据规则的运用。在本案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中,被告人甲某在庭前的数次供述中,均供认同案人乙某(笔者的当事人,本案另一被告人)曾向其明确表示“介绍丙某(被害人)来投资就是想从丙某身上搞点钱”,且多次承认其与乙某共谋诈骗丙某。庭审过程中,甲某翻供称其从未与乙某共谋诈骗丙某,庭前供述是因为身体严重高血压,极不舒服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实际供述,后来曾要求订正供词,未获许可。
乙某自始自终否认与甲某共谋实施诈骗。本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甲、乙共谋实施诈骗。

判决结果——合同诈骗不成立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乙某的定罪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乙某与甲某存在合共诈骗的犯意联络,且证据不足以认定乙某在合同诈骗中对被害人丙某实施诈骗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乙某犯合同诈骗罪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部分辩护观点

乙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乙某实施合同诈骗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关于乙某与他人共谋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仅有甲某的在庭前的供述予以证明,并未得到任一同案人的印证。而甲某在庭前关于“共谋“的供述出现反复,且在庭审过程当中,其也否认了共谋实施诈骗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甲某关于”共谋“的供述出现反复,其明确表示同案人之间未曾”共谋“,并作出了合理解释,且其庭前关于同案人”共谋“的供述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庭前“共谋”的证据,不得采信。
甲某庭前供述有明显“迎合”侦查机关的意图和表现,不排除侦查机关有“指事问供”的嫌疑,庭前“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万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主要表现在:其一,甲某第一次、第二次讯问过程的监控录像损坏,辩护人无法审查讯问过程的问答情况。其二,第三次讯问过程的讯问录像中,侦查人员问甲某是怎么跟丁某(本案另一被告人)、戊某商量叫丙某投资的,甲某回答没有商量过,被侦查人员马上打断,而笔录中,对甲某的否认并未做记录。其三、第三次讯问过程的录像中,甲某表示之前的供述因为有压力,有不实成分,要求补正。侦查人员表示拒绝,表示笔录是照抄此前的供述,并威胁“你要是改,我就给你写上翻供”,以此拒绝对甲某的解释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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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吴树雄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广东道刑事团队创始成员。现担任广东省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广州市潮阳一中校友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吴树雄律师曾在著名外资企业SGS、TUV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广电计量公司担任管理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内控、刑事合规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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