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描述
2023年1月9日,罗女士委托其朋友钟女士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简称:合邦所),将一面写有“铁肩担道义 依法护民权”的锦旗送给了杨登基律师、李泽坤律师(简称:李杨团队)。罗女士对合邦所表示感谢,并对李杨团队专业经验与敬业态度表示肯定。
2020年10月15日,罗女士与前夫梁某自愿调解离婚,两位婚生女儿梁某思与梁某想由罗女士抚养(即罗女士为其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罗女士与两位女儿户籍均在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某经济社,并未迁出。在2021年12月20日,因存在征地补偿款,罗女士、两位女儿以及前夫合计四人xx万元,每人可均分x万元。因经济社要求全部社员的户主(即罗女士前夫梁某)签字后才可提出该笔款项。
经过罗女士多次催促,梁某拒绝配合签字,经济社又以有政府内部文件规定户主必须签字,方可提取征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罗女士提取其与两位女儿该款项的请求。罗女士请求该社提供政府的文件依据,但该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多次沟通无果后,罗女士通过朋友推荐求助本律师团队。本团队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经济社从未出示过政府文件要求必须要有户主本人签字才可提取该款项,估计该社应无该文件依据。即使该社有该文件,该文件也很可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案件审理经过
关于离婚女性、外嫁女、户籍迁出等因征地拆迁款或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益受侵害纠纷案件并非个案,该类案件在广州市乃至增城区均较为常见。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司法对社会价值观正向引导,该案主审法官决定将审理地点由法院变更为该经济社所在村委会,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本案。
庭审中,本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必须要户主签字才可领取征地补偿款,提供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论述经济社既无具体政府文件又无乡规民约等,无权要求必须要有户主签字,原告罗女士及两位女儿才有权领取款项。罗女士及两位女儿具有经济社社员身份,其平时也履行对经济社应尽之义务,经济社无权非法剥夺她们应享有的征地拆迁款分红权。
因本律师团队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客观事实证据,且告知主审法官罗女士及两位女儿现生活较为困难,申请法官尽快审结本案并出具判决书,以维护罗女士及两位女儿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在审理本案第四天后便出具了判决书,即判决“被告广州市某经济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女士及两位女儿梁某思、梁某想支付征地拆迁款共计xx万元”。案件受理费x元均由被告某经济社承担。现该案已正式生效并走执行程序。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中除罗女士外,其它名字均为化名)

三、办案总结
1、本案从开庭到出判决书,法院仅用四天,案件所有诉求均得到支持且已生效。本案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除交叉涉及到经济社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村民组织内部自治权问题外,还涉及到罗女士与前夫梁某财产分割问题。所以,李杨团队除书写文书说明情况外,还主动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争取案件审理既能维护罗女士与两位女儿合法权益,也能平息罗女士与前夫梁某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争取案结事了。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离异妇女等土地权益及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受侵害的原因较复杂,既有土地制度、政策法律、 乡规民俗等宏观或客观因素,也有妇女家庭和婚姻状况等个体或主观(观念)因素影响。政府加强对农村妇女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促进农村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等意识觉醒,这是对农村离异妇女乃至全体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
3、关于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中对于女性儿童等主体权益保护存在法律漏洞需完善立法,这才是降低此类纠纷的根本之策。法律难以保障未发生的具体权益,如日后(或每年)该经济社发生征地拆迁或集体收益分红,该社再找其它理由拒绝分红,则罗女士及两位女儿只能每年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通过完善法律规定,特别是性别平等视角出台更细致的规范家庭内部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依法保障离异农村妇女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的合法土地权益。
律师简介

电话:15800008078(微信同号)
杨登基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南方日报》、《每日经济新闻》、《时代周报》、《中国房地产报》等媒体房产专栏评论律师。
杨律师长期专注房产(商品房、二手房、特殊房产、物业、不动产租赁、建设工程)、征收拆迁领域纠纷解决,每周在“登基房产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房产案例文章,并编撰《广东地区法院四十二类典型房产案例汇编》,注重理论总结与实践经验提升相结合,在房产纠纷解决领域理论扎实与实战经验丰富。
杨律师秉承“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执业理念,以“到极致,有温度”为法律服务精神,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电话:13138655662/18124942040
专业领域:婚姻法、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刑民交叉、争议解决
李泽坤律师成功案例:
1、广东省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宏通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
2、广东某广集团与广东某广集团集团新疆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本案共历时十四年。因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乌鲁木齐当地首富,执行阻碍巨大。但最终本律师克服来自行政部门障碍,将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以物抵债。
3、广东某广集团与南京新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人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标的额9012万元),本案最终通过刑事执行得以受偿。本律师作为广东某广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执行阶段代理人,主要负责起草起诉状、代理意见、立案、参与庭询等工作,最终为某广集团追回7000余万元。
4、某广集团与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两亿元),最终各方达成调解结案。
5、佛山市南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收购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后恢复执行一案(标的额6000万元),主要负责起草代理方案、法律文书、与执行法官沟通等工作。
6、黄某欢等近五十名业主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作为系列案在本地影响重大,一审中业主自行起诉并败诉。二审阶段本律师作为业主方代理人临危受命,在开庭中据理力争开发商设置的不合理条款应无效,最终获得法院认可并判决支持业主方全部诉求。
7、赖某映等人(8人)与佛山市某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禅城法院一审与佛山中院二审终获得全部支持。
8、房某忠与广东某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退房案在番禺法院一审大获全胜,通过律师说服开发商放弃上诉并履行该判决,全部执行到位。
9、江某娥与陈某福所有权确认纠纷,经过荔湾法院一审与广州中院二审终审,终将登记在被告名下代持商铺判决归还回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10、梁某丽与孙某英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签订合同当日便解除,最终以被告根本违约与造成原告交易机会丧失为由,获顺德法院支持判决被告支付房屋总价5%违约金给予原告并马上执行到位。
(其它诉讼或非诉案例不予重复赘述)
李泽坤律师在《南方都市报》就新闻热点做出如下评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通过平台租车,退押金却被推诿!平台:租车公司行为恶意违规》;
《涉服务合同纠纷,知名线上旅游平台被强制执行14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