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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梁嘉麟、李洪远律师承办的案件被广州中院引用进行普法宣传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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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我所梁嘉麟、李洪远律师承办的赵某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日头条”编辑成案例,并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转载宣传普法。

基本案情

赵某某自有小轿车两辆,一辆停放在小区其名下的58号固定车位,另一辆长期横停在58号和53号车位夹角位置,对旁边停车的业主造成了一定影响,该区域并未规划停车位,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为有效阻止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在赵某所停车辆尾部安装可活动的地桩。
赵某某主张,案涉区域有一半或接近三分之一的位置是在自己的58号固定车位上,其有权直接使用该区域,而地桩的安装导致其车辆不能自有出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拆除地桩,并赔偿车辆闲置损失、交通损失、律师费损失等合计9万余元。
梁嘉麟、李洪远律师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后,提出答辩意见,赵某某私自拆除原有地桩,并在案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业主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屡次沟通未果,只能在车后加装可自由拆卸的地桩,该地桩并不影响赵某某驶离车辆,并未造成其财产损失,故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赵某某的诉求。

律师提示

赵某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其乱停乱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长此以往还可能造成其他一些业主争先效仿,严重扰乱停车场的良好秩序和小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虽然赋予了公民合法权利,但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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