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En
Cn
业务领域
新闻简讯
合邦原创 | “三期”女职工遇企业倒闭,如何保障权益?
2022-07-04
首页新闻简讯合邦原创 | “三期”女职工遇企业倒闭,如何保障权益?
疫情出现后,全球经济深受影响,部分原材料限制出口。不知大家有无这种感受:各大直播平台出售进口产品时,很快被秒杀完的现象?不是因为价格低,而是因为国外产品进口速度比以前慢了太多。这是进口商品安全检查标准严格、国内外进出口政策限制、原材料价格波动、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力不足导致的。在国内,外企撤资离开国内市场的现象有所增多。最近,客户着急过来咨询:何律师,我所在的外资企业打算全部撤资离开市场,但我怀孕了,怎么办?我的权益如何保障?该如何与企业协商?
经何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客户明确表示其所在的企业将进入破产程序,结束经营。那么,这期我们来探讨“三期“女职工面临企业倒闭,该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一、何谓“三期”?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哪些补偿?

1、“三期“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可知企业破产,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是终止,不是协商解除,亦不是违法解除。
在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知,”三期“女职工在面临劳动关系终止时,可向企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三期“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殊情况,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知,正常情况下,企业是不得降低或解除“三期”女职工,因此在“三期”女职工面临企业倒闭,应该获得法律保护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在双方协商补偿事宜时,可以明确与企业谈及支付“三期”工资损失。
4、在大力推广社会养老保险的当今,众所均知生育保险为“三期”女职工带来的福利。那么在遇上企业倒闭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还能不能得到保障呢?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上述法规可知,企业倒闭,停缴社会保险,“三期”女职工则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费。此处需要特别强调是在孕期遇到停缴社保保险情形,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损失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和企业协商支付损失。
而在产期发生企业倒闭情形,依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各项补偿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知在“三期”与企业倒闭,可以获得的补偿有经济补偿金、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生育医疗费损失以及生育津贴。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即带薪产期工资,此处需要注意不能重复主张,但带薪产期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是可以主张。
经济补偿金计算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

律师介绍

- 何思颖律师 -
何思颖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2015年加入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先后加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广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志愿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家事调解员、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何思颖律师擅长劳动法、婚姻家事、企业法律事务等方面法律事务,同时坚持以“诚信服务客户”为办案宗旨,全力为客户提供详尽解决方案。
我们能为您做什么
欢迎联系我们
  • 总部联系方式
    020-37650406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座23楼、27楼全层
  • 中山分所
    (0760)89889838
    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3号庆丰德远大厦1417、1418房
  • 总部联系方式
    020-37650406
Copyright © 2024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20016号Powered by vanch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