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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邦原创丨离婚诉讼之“行为保全”,你听过没?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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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是我们处理纠纷中为避免诉讼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而建议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在离婚诉讼中,为避免曾经是好伴侣如今是陌路人的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共有财产,我们往往建议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将共有财产固定下来。然而,还有不少当事人咨询:对方将孩子抱走藏起来并拒绝探视,如何是好?今天,何律师支你一招,请往下阅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是本文中探讨的“行为保全”的法律依据。而在离婚纠纷中哪些情形适用“行为保全”呢?

【适用范围】

第一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方为摆脱施暴方,往往最终会走上提起诉讼离婚之法律行为,为担心施暴方收到诉讼文书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则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行为保全申请,禁止施暴方实施暴力。
第二种情形:一方单独带着婚生未成年子女生活拒绝另一方探视,另一方已向居委、妇联、民警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无果后可以在离婚诉讼或探视权纠纷中申请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关系】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布并实施《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法发【2022】10号),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及送达等问题。那么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关系图
两者除了均适保护人身安全外,还有共同点:法院不收取保全费、诉讼费;不要求提供担保。
何律师现为广州法院家事调解员,在处理家事调解案件过程中偶尔听到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已经带着娃分居,不但拒绝探视,也会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坏话。这种情况,作为调解员,必须和双方当事人表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如一方执意拒绝探视(排除家庭暴力案件),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处理。今天,何律师给大家分享的是离婚诉讼之“行为保全”,下期再会。

律师介绍

- 何思颖律师 -
何思颖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2015年加入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先后加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广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志愿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家事调解员、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何思颖律师擅长劳动法、婚姻家事、企业法律事务等方面法律事务,同时坚持以“诚信服务客户”为办案宗旨,全力为客户提供详尽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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