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零售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于门店销售,因此与其他类型企业容易出现的弊病不同,零售企业常出现的是失货问题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文试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零售企业 失货责任承担
零售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病为下设门店因各级人员的工作失误甚至是恶意行为而出现失货的情形,员工往往已知失货但因怕承担责任而向公司瞒报盘点数据,最终失货缺口越来越大,造成企业损失。虽零售企业一般制定有相应的盘点制度、职级负责制度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因种种细节问题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一、企业制定的销售规范要求、盘点赔付规定等制度,规定了“罚款”等内容。
零售企业中,如珠宝、手表、手机等较贵重物品的零售企业门店可采取每班交接严格盘点的做法以尽量减少失货,但如服装等货品种类多、数量大的零售企业门店,是无法实现每班交接盘点的,这就导致失货常常不能被及时发现,因此这类企业常在销售规范要求、盘点规定等制度中规定“罚款”内容,如笔者经办的一个服装零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企业的盘点制度规定“漏盘、错盘、重复导入数据、漏导入数据,店长扣罚100元/人/店,直属主管、督导、区经负连带责任各扣罚50元/人/店”等。门店失货与员工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密不可分,因此企业试图通过“罚款”尽量减少失货情有可原,但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这类“罚款”的制度并不合法。
那么,公司依据制度规定对员工“罚款”,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笔者认为,如公司能证明员工确实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规定,虽对其“罚款”的管理方式不当,但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其后果应当是用人单位将扣罚的款项补回给劳动者。

二、零售企业对失货门店的员工及相关人员追责问题
对员工追责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对门店负盘点义务及货物管理义务的员工追偿,以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关系。从笔者检索到的案例来看,这两种方式企业在追责过程中仍有许多需要注意之处。
1、对门店负盘点义务及货物看管义务的员工追偿
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盘点记录证明失货事实存在,裁判机构仍将审查货品缺失的真实原因为何?是否出现在该员工任职期间?是否由员工行为导致?员工行为是否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之直接、唯一的原因?
笔者建议,首先《员工手册》或其他公司制度中需明确规定货物的管理、盘点、失货处理流程责任主体,如规定门店中哪些岗位的人员对全部货品承担核对、盘点的责任,以及明确失职赔偿责任标准,如发生失货损失但门店营业岗位人员无法说明责任人的,视为货品管理失职,除承担失职责任外,需要按照个人责任的比例承担失货赔偿责任等,且所有制度规定需由各级相关责任员工进行签收或确认。
其次,取得员工对失货原因的说明,可采取失货处理流程中规定相关员工需提交书面的失货原因说明的方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沪0101民初13088号案中,用人单位提交了门店店长及店员的自述书,自述书中称“入职半年以来我们从未盘点过,从未入过店铺收银系统,只会简单的库存查找。在2019.7.26盘点,才发现店铺库存数量不对,我也不知道数量有那么大的差异。我们上班时,只需要上午搞卫生,门迎,其他都没有什么事情了。发货一般都是店长发条码或者图片给我们找衣服,再给个地址给我们,我们按要求发货。差异319件,金额54万。”,其他店员的自述内容类似,以及店长本人的自述“由于我的工作失误,管理不当,2019年7月25日盘点差异结果(数量319,金额545,492)”,对最终得以向店长追偿起到关键性作用。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也将综合考虑核算丢失货物的成本价格、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酌定劳动者在缺失货品成本价格的限度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失货门店上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零售企业的门店管理制度一般为门店上级有负责门店管理的营销经理或总监一级,再上级有区域经理,如店铺出现严重失货的情形,是否能够据此认为门店上一级管理人员失职,从而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1民终22280号案中,法院认为“万博店严重失货,直接责任人并非王时涌,且金利来广州分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规定下属犯错或犯罪,其上级主管应承担同等责任…从金利来广州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证实王时涌对万博店未能严格、认真履行业务经理之责,疏于管理监督未及时发现下属犯错、放松工作标准和要求,其自身确实存在管理失职行为,对下属犯错难辞其咎。而该失职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表现王时涌对工作态度的懈怠,一方面系下属隐瞒不报所致,另一方面也与金利来广州分公司规定每月组织财务人员盘查库存的制度不规范、不严谨有关,故该司要求王时涌承担全部管理责任,显然过于苛刻”,从而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可见,失货后对于门店上一级的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首先必须要有规范、严谨的盘点制度,该制度中要体现上一级管理人员如何协助盘点及盘点是其工作职责,以及制度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如员工严格执行盘点规定就能发现库存失货的问题。
零售企业失货问题是难以杜绝的,但可通过制度上以及流程上的规范将责任落到实处,以产生宣导意义并尽量减少此类问题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