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又一网红因偷逃税,被广州市税务部门罚款6200万元。以下是国家税总局公告的案件情况。

吃瓜群众除了震惊该网红巨额的收入以及罚款外,以上公告还引发了大家一个疑问。直播带货刷单基本已经是行业内常见的操作,假如该网红的收入有部分是刷单而来,那么刷单的那部分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刷单为什么要补税
刷单,其实就是虚假交易。虽然从商家的角度,刷单并没有产生真实交易。但是税务部门并不知道,税务部门只能通过大数据监控商家,通过查证商家的线上交易信息。刷单行为累计的是交易量,记录在大数据里的这个事实不会变化,刷单商品和非刷单商品是无法进行区分的,这也是为何商家在税务监控中会显示营业额和缴纳的税款不匹配的核心原因。简单点说,税务部门看到的网上商家的交易量跟我们普通人看到的相差无几,并不知道里面有多少水分。企业的刷单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属于正常交易,税务部门可对其交易征收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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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刷单能否免除纳税义务
如前所述,税务部门征税是基于商家有实际交易或者有实际收入,假如刷单的商家向税务局“自首”,提供虚假交易的资料,能否免除补税义务?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常见的刷单流程:商家拨付刷单业务所需资金予刷单工作人员→刷单顾客购买商品→商家发空件快递盒
上述交易,主要涉及两个税种,所得税和增值税
1、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假设一件商品卖10块钱,而产品的生产成本是3块,刷单成本为5块。那么刷1件商品,表面上该商家净盈利7块;而实际上为净亏损5块。商家刷单,实际上并没有盈利,没有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此笔者认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是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刷单行为表面上商品发生流转,但是刷单一般是发空包或发其他无价值的商品,被刷销量的商品并未发生流转。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经济实际原则,实质并未发生真实交易,以虚假的形式对外销售,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须缴纳增值税。
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20)浙0205行审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隐匿销售收入共计151576329.06元,其中刷单的收入为63247044.96元,实际隐匿的销售收入为8832928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6750956.53元。
以上案例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分析,税务部门在实际处理中,也没有把刷单的收入计算到实际收入中。但由于目前没有统一认定标准,不排除其他地区的税务部门会有不同看法。
对虚假交易征税后能否申请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如前所述,由于刷单行为不构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如果有因虚假交易而产生税款,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向税务部门申请退款。上市公司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曾经就其虚增收入和利润而退过所得税。根据该公司的《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显示:“由于2018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认定公司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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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即使不需补缴税款,但不代表不用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因为刷单行为已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除了法律上的责任之外,电商平台对虚假交易行为也有严格的处罚细则,一经认定系虚假交易,将取消虚假交易产生的不当利益,以及采取扣分、降权处理。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