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经理的噩梦
阿莹(化名)是某小贷公司的行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老板吴某(化名)。2019年,阿莹的朋友介绍一客户到阿莹所在的小贷公司贷款,因阿莹平时并不做业务,便将客户引荐给老板吴某。
此后,吴某与客户就贷款事宜进行了具体磋商,吴某成功地帮客户从他人处获得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间的磋商、具体操办事宜,阿莹均没有参与。但根据公司的奖励政策,阿莹获得了20万元的提成款。

(图源于网络)
然而,客户在半年后却以被诈骗为由报警,吴某及为客户放款的出资人等数人被抓获,经过两年时间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1年4月,吴某一审宣判前,阿莹也被公安刑事拘留,理由是其构成上述套路贷诈骗案的共犯。
二、委托律师
我所董泽云、汤萍律师接受了阿莹家属委托,通过会见阿莹、向家属了解情况、组织团队其他成员进行阅卷、案件法律分析以及案情可视化图表制作。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涉案小贷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其他业务均为合法经营,不存在诈骗行为,即使本案的受害人在贷款期间被公司老板吴某诈骗,阿莹的行为也仅限于业务介绍,吴某并没有在贷款前、贷款中与阿莹协商、合谋利用客户贷款的机会对客户实施诈骗。因此,阿莹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客户款项的故意。

(本团队制作的案情可视化图表)
在客观行为上,阿莹除了把客户介绍给老板外,既没有参与贷款的具体磋商和贷款“搭桥”的过程,也不知道吴某和客户之间贷款的具体细节和约定。因此,即使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阿莹没有实施协助进行诈骗的客观行为,阿莹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的共犯。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其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阿莹收到的20万元提成款,是根据公司正常的业务提成规则而获取的,并非实施诈骗行为所得的赃款。

(本团队制作的案情可视化图表)
三、阿莹的认罪认罚与律师的无罪辩护
然而,当律师会见阿莹告诉辩护思路时,阿莹却说:“律师,我想认罪认罚。”律师惊讶地问她为何要认罪,阿莹说:“我们在看守所天天接受教育,要对自己的行为坦白,争取认罪认罚,这样才能从轻处罚。” 她还说,“我看到同仓的那些认罪认罚的案犯,都比不认罪的要判得轻。”

(图源于网络)
律师跟她解释:“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得到从轻处罚,的确应该认罪认罚。但如果你不构成犯罪却为了减轻处罚而认罪,岂不是冤枉了自己?”阿莹无奈地说:“没办法,我在仓里从未看到过无罪的判决,都是判有罪,判无罪很难。万一法院判我有罪,我若不认罪认罚,从轻都没有机会了”。听了阿莹的陈述,律师不禁感叹:司法部门对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教育力度何其之大,居然能让一个有重大冤屈嫌疑的人甘愿认罪!一旦司法部门的国家机器因他们认罪而启动,他们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尽管阿莹提出了认罪认罚的请求,但律师依据自己的判断和自身独立辩护地位依然向检察官当面阐述了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指出了案件存在的问题。此后,律师还多次电话与检察官沟通,进一步阐述了阿莹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
四、喜从天降
案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最后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检察院终于决定对阿莹取保候审,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当阿莹的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莫不喜极而泣!
在检察院即将起诉到法院的前夕,阿莹被决定取保候审,这对阿莹而言显然是极其有利的一个信号。或许检察院认为案件存疑,需要继续侦查。但若取保候审期间再无新的证据,阿莹极有可能彻底获得自由。
笔者的困惑
阿莹重新获得自由,欣慰之余,笔者也陷入了沉思。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这样一些情形——有些案件的嫌疑人本应该无罪,却因自己认罪认罚且没有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最终被判决有罪呢?司法机关在为提高司法程序效率的简化程序之中是否可能会造成被告人无罪推定等权利上的压缩?本案中,如果阿莹认罪认罚,律师也并未坚持无罪辩护意见,那阿莹的命运将会是怎样一种结果呢……
